民间调解纠纷的特点是“非正式性”,无须国家和当事人支付制度成本———供养法官、设置法庭、调查证据等。相对于诉讼而言,民间解决纠纷至少有以下特点:一、及时。民间调解人与当事人一般都是乡里乡亲,知根知底,很容易知道问题的症结所在,在解决纠纷时,往往直奔主题,而没有司法那一套繁琐的手续,绕来绕去。二、友善。诉讼是一场“正式的战争”,一场官司百年仇,中外皆如此。调解则是一场“非正式的风波”,一旦调解成功,很容易波平浪息,恢复睦邻关系。这对于处理民间的不动产相邻纠纷、土地承包纠纷、亲属、家庭关系纠纷尤其适用。三、手段多样。调解人可以动用各种“非正式”手段来解决纠纷,法院则只能“正正规规”地行事,手段单一。四、自动履行。由于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认可的,义务人为维护自己在周围人群中的信誉,一般会自动履行。法院的判决则是“牛不喝水强按头”,债务人出于抵触情绪,自动履行率低。
现行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有:1、调解协议无强制执行力;2、调解组织松散,有解体的趋向。解决的方法:首先,建立民间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核制,将民间调解机制纳入司法轨道。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由双方送交法院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由法院以裁定的形式予以确认,从而使民间调解协议得到国家正式制度的认可。并取得执行力。其次,调解人员聘任制。由基层法庭或司法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有一定威望的调解人员通过聘任制的形式予以确认,使他们在社区内自然获得威信得到国家正式制度的支持。这些被聘任的人员不属国家工作人员,但如果是应法院或政府部门之邀调解案件的,可以视情支付报酬,从而使调解人员组织起来并半官方化。
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任司法部长时曾言:“人民调解员实际上是一不穿警服的人民警察,也是遍布城乡和厂矿企业的法律服务人员。他们默默耕耘,不计报酬,不怕危险,不怕牺牲,为城乡的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如果充分发挥100多万个人民调解组织、1000多万人民调解员的作用,比增编几万乃至几十万人民警察的代价少得多。但人们还认识不到这一点,不重视人民调解的作用。”信哉斯言!
(二)激活仲裁。与法院门庭若市相映照的是仲裁机构的门可罗雀,机构和人员闲置。反差主要起因于:一、法院和仲裁机构都是以案件受理费作为主要的经费来源,从经济利益角度,法院将仲裁机构作为竞争的“对手”而不是“兄弟”,法院执行仲裁裁决积极性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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