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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公司解散请求券的两个问题

  股东的公司解散请求权,可以制衡公司小股东和大股东的权力,使公司的运作向良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一般较少,公司很容易被大股东或一致行动股东控制,对控股股东的权力不进行监督和制衡,其股权的行使会向不利于公平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方向发展。所以,股东的公司解散请求权,在许多国家公司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8]事实表明,大股东在公司解散中的损失远远大于小股东。一般认为,专属于一种工业的资本支出是不可恢复的资本支出,即沉淀成本,出卖工厂只会贬值不会使之增值;非专业性工业资本的投入,其中部分费用也是不可恢复的,例如,办公用品、汽车等,出卖这些物品售价肯定低于购买成本。这就是投资学理论的资本投资的不可逆性。[9]控股股东的利益主要在公司的持续经营,而通过解散公司分得剩余财产只是小股东的权宜之计,公司解散明显和控股股东的愿望相悖,只会对控股股东不利。所以,如何在小股东行使公司解散请求权时,寻求各方权利保护的平衡,是司法实践中的现实课题。笔者认为,股东的公司解散请求权被支持必须是以维护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或控股股东严重违约致使股东的投资目的不能实现为条件;之外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能轻易判决解散公司。股东滥用公司解散请求权,也不利于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如果《公司法》中对股东的公司解散请求权没有明确的规定,上述不同观点的争论还会继续下去,对投资领域的间接影响仍会存在,非控股股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机会成本会越来越大。[10]长此以往,对社会经济的均横发展会带来不利影响。所以,笔者建议,在我国《公司法》中应规定股东的公司解散请求权,并对具体适用的条件予以明确。
  三、法院判决解散的公司如何清算
  股东行使公司解散请求权的目的是通过公司解散进入清算程序,进而实现其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所以,公司的清算和解散相辅相成,不可分离。因股东行使解散请求权而被法院判决解散的公司如何清算?为了解释这一问题,首先分析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四种公司清算程序。四种形式具体如下:
  其一、破产清算。根据《公司法》第189条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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