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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国际法在国际经济领域的体现

  二、习惯国际经济法与其它相似概念的辨析 
  为了更好理解习惯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有必要与其他相似概念如国际私人商务惯例、习惯国际法加以区分和辨析。 
  (一) 习惯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人商务惯例: 
  国际私人商务惯例性质上属于国际惯例上的合同性惯例,由国际商业交易中当事各方自愿采纳,其适用以当事各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为前提。国际私人商务惯例所涉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法人等私法主体。典型的国际私人商务惯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oterms),《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习惯国际经济法性质上则属国际惯例上的规范性惯例,无论参与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是否愿意采纳,这类惯例对他们都具有国际法上的拘束力,此类惯例已被国际社会多数成员普遍认为具有必须遵守的义务,不能随意变更。习惯国际经济法的例子如国家有权实行国有化,国家享有豁免权等规则。 
  由此可见,二者的区别在于效力和调整对象不同。二者也有一定联系,即二者均属国际经济惯例,均为广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二) 习惯国际经济法与习惯国际法 
  有学者认为有关习惯国际法的理论研究和国际国内判例几乎都未涉及国际经济关系,现有的习惯国际法与经济关系几乎没有联系。⑥又有学者提出:习惯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非经济关系,如政治、外交、军事等关系,与其对应的原则、规则主要有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因而得出习惯国际法不同于习惯国际经济法。⑦ 
  笔者对此则持不同看法。笔者认为两位学者均是以静止的眼光来看待习惯国际法,没有充分认识到习惯国际法是动态发展的,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习惯国际法也在不断得到发展和丰富。尤其是,上述见解忽视了习惯国际法与习惯国际经济法的内在联系。相反,笔者认为二者在本质上是统一的。可从以下方面考察: 
  (1) 从调整对象看,习惯国际法所调整的是国际关系,习惯国际经济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国际经济关系正是国际关系的重要方面。国际关系还包括政治,军事等非经济关系。习惯国际法正是由调整国际关系各领域的习惯性原则、规则组成的体系,其在经济领域的体现即为习惯国际经济法。 
  (2) 从形成要素上看,习惯国际法和习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形成要素均为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国际实践包括:条约、国内和国际法院的判决、国内立法、外交照会、国内法律咨询者的意见、国际组织的实践等。法律确信则指被各国认为有法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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