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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国际法在国际经济领域的体现

习惯国际法在国际经济领域的体现


陈延忠


【全文】
  习惯国际法在国际经济领域的体现-习惯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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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惯国际法,又称国际习惯、国际惯例①,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并且由于习惯国际法在一般国际法内容中占了较大部分,而且国际条约和其他国际法渊源往往通过习惯国际法起作用,国际条约也要以习惯国际法为背景加以解释,习惯国际法又可以算是最重要的国际法渊源②。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关系,理论上包括国际政治关系、国际外交关系、国际军事关系等非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关系。但实际上传统国际法以调整国际间非经济关系为主,相应的习惯国际法规则也要集中在政治、外交、军事领域。二战后,国际经济活动如投资、贸易、金融的蓬勃发展,便得经济关系成为国际关系的重要方面,在各国国内经济立法、国际经济条约(包括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实践、国际组织如WTO、IMF的累积性实践等大量的国家实践中,逐步形成一些国际习惯规则,学者将习惯国际法在经济领域的这些体现和延伸称为习惯国际法。③本文拟就习惯国际经济法作一些探讨。 
  一、习惯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含义 
  习惯国际经济法可作如下定义:即主要指调整国家之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形成的具有显著经济特征的经济关系的习惯性原则、规则。这一概念包含三层意思: 
  (一) 习惯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是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即国际关系在经济领域的体现,而不是国家间的政治、外交等非经济关系,也不是自然人、法人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 
  (二) 习惯国际经济法调整国家间具有显著经济特征的经济关系。国际法以许多规则如关于领土和海洋边界的规则和国际环境法、国际劳工法的规则对国家而言虽有明显经济意义但这种经济意义是间接的,这种关系不是在国家的经济交往中形成的,它是一种静态关系。因而这些领域中形成的习惯性原则、规则并不构成习惯国际经济法。习惯国际经济法所调整是国家之间的具有显著经济特征的经济关系,即国家在直接的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是一种动态的关系,例如国际投资、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税收等领域所产生的各种关系。只有在上述具有显著经济特征的习惯性原则、规则才称为习惯国际经济法。 
  (三) 习惯国际经济法,并非法的一个部门,也非一门学科。④与国际私人商务惯例并属国际经济惯例,是国际经济法的一种渊源。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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