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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争端解决方法–––ODR

  在传统的ADR中,当事人往往考虑到法律的规定,一旦协商或调解不成功,将会产生怎样的法律程序和后果,,以此来决定谈判策略,这就是所谓“诉讼下谈判”(litigotiation)或“法律的荫蔽”(the shadow of the law)。但电子争端中却没有如此良好的预测性,尤其是在跨国电子争端中,当事人无法预见最终将适用的法律。实践中,ODR逐步形成了自己的网络法则(Law of Internet),制定规则的是单个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用户可以根据不同需要从中选择适用,并可自主决定进入或退出该ODR程序,是否接受该规则约束。(14)具有高度透明度的ODR规则和章程,以及公平公正原则,成为在线争端解决的依据。这样一种制定规则与选择规则的集合具有很强的灵活性,使得争端解决不再拘泥于法院管辖权与法律选择的条条框框,充分体现出互联网的无国界特点。
  (三)对ODR机制设计的几点设想
  根据以上对ODR与传统的ADR之间的区别进行分析,笔者相应地提出对ODR机制设计的几点设想。
  1.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减少隔膜,加强沟通。
  电子商务全球化市场要求发展全球化的ODR系统,使得世界各国的消费者和商家都能便利地进入该系统。在不同国籍、语言、文化背景、宗教信仰的人们之间,减少隔膜、加强沟通是ODR成功的前提条件。鉴于ODR的在线特点,自动翻译和语言识别技术是必不可少的沟通桥梁。可视会议(video-conference)的技术使双方甚至多方当事人得以在虚拟环境下面对面交流。此外,软件的应用将极大提高ODR的效率和质量,微软公司正在开发各种解决基本的消费争议的软件。(15)这些已有的或正在发展中的信息技术,都应该成为ODR机制的天然组成部分,没有这些技术支持,ODR无法发展。因此应尽量降低使用这些技术的成本,以免加重用户的负担。
  2.如何使用户建立起对ODR的信赖。
  (1)注重机密性与可预测性之间的平衡
  前文已论述到严格的机密性是ODR的基本要素之一,但作为一个新生事物,人们对ODR缺乏了解,严格的机密性也造成了推广ODR中的一个不利因素。人们通常选择的是他们认为能够带来利益最大化的争端解决机制,在电子商务这个新兴领域中,人们迫切需要公开的先例,就像路标一样作为先导。但ADR天生的合意性、机密性意味着它不可能提供公开的先例。一个折中的办法就是从案件类型的角度入手,在对具体案情和涉案人做保密处理的条件下,由ODR服务提供方定期公布所处理争议的具体类型,以及争端解决中有预测评估价值的结论性意见。只有处理好机密性与可预测性之间的关系,用户才会对ODR产生初步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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