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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的缺陷-----荷兰会计法制改革的流变对我们的启示

 
  三、荷兰会计法制运作失效的原因分析
 
  轰轰烈烈的开场, 悄无生息地流产, 荷兰会计法制改革给人以虎头蛇尾的印象。诸多方面的原因造成了这一局面:欧盟统一公司法运动对成员国国内立法的制约,逐渐成型的国际会计准则体系为荷兰这种开放程度很高的小国的会计实务提供的便利,都客观上减弱了荷兰独立推进本国会计法制改革的热情。然而,从会计法运行机制本身的制度因素来分析,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阻碍了会计法制改革的进程: 
  第一, 荷兰会计改革的特定历史背景表明其缺乏改革的内在动力。荷兰会计法制诞生于六十年代席卷欧美国家工人运动、消费者保护运动以及由此而来的公司法改革的大潮中。企业破产风潮、金融丑闻或者其他非常事件等通常意义上的催生会计体制改革的契机,以及会计报表提供人与报表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这种会计改革的直接动力, 在荷兰并不存在。政治性因素极大地推进了荷兰财务会计的法制化, 使其得以迅速建立 “立法--定则--司法”三位一体的会计法运行机制。然而, 这也意味着财务会计改革缺乏坚实的基础。荷兰报界或金融界从未象英美国家的同行那样关注, 甚至强烈批评企业披露的财务报告, 投资人利益的代表--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也从未加入到改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进程中。政治潮流如过眼烟云, 难免给法制的长久运作笼罩上一层阴影。荷兰会计法制运作的结果不幸而言中。
  第二, 荷兰企业界对会计规则制订过程影响过大。尽管会计规则制订机构由不同方面的利益代表组成, 但是雇员代表--工会力量自70年代后期开始衰落, 所谓的雇主/雇员/会计职业界三驾马车实际上只剩下企业界与会计职业界。会计职业界对企业界天然的依赖, 决定了其殊难成为与企业界抗衡的力量。同时, 富于荷兰特色的 “一致同意”的议事规程, 使得雇主团体可以利用 “一票否决”来防止于己不利的会计规则的出台。当然, 企业界在会计法制化之前一度是改进企业会计行为的主导力量。这一背景也导致人们对于雇主团体优势地位的容忍。但是, 无论如何, 企业界对年度报告理事会发布的会计规则的公然对抗, 使民法典 “为经济社会条件所接受” 的原则性要求无法落到实处, 也破坏了 “民法典--会计文告--会计法院”这一机制的正常运行。
  第三, 会计文告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可以说是荷兰会计法运作机制中的瓶颈。这又与文告发布机构----年度报告理事会的法律地位有关。荷兰没有 “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的概念, 民法典对会计方法的要求是 “为经济与社会条件所接受”。 创设年度报告理事会的目的就是清理、发布 “为经济社会条件所接受”的会计方法, 但是该机构在会计法制框架内的地位并不明确, 其发布的会计文告只不过是一个有影响的民间团体所发布权威性的意见, 对公司无约束力。相反, 在一些有争议的问题上, 企业界公然对抗年度报告理事会制订的规则, 迫使理事会作出妥协, [ix] 给理事会的权威性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由于会计公告的法律效力不明确, 注册会计师无须在审计意见中指出公司是否偏离了年度报告理事会发布的公告, 会计法院审理案件时也不直接援引会计公告, 这一切都使会计规则的法律意义不复存在。
  具体会计规则的发布, 本是民法典关于会计行为的基本要求与司法程序监督企业会计守法行为之间的桥梁, 它可以为法官理解并阐释民法典的抽象原则提供有益的技术指导, 便利司法程序有效地处理相关的会计争议。但是, 缺乏法律效力的会计规则无法发挥这种架构的作用, 割裂了立法与司法之间的有机联系, 增加了法院处理会计争议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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