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 理事会的工作远未达到人们的期望,对有争议的会计问题未能提出恰当的解决办法, 表外融资、衍生金融工具等新型交易的会计处理, 现金流量表等新型会计报表形式的采用, 很长时间内未能列入理事会的议事日程。理事会工作效率低下可归结为内外两方面的原因。从外因来看, 这一时期恰逢欧盟
公司法指令开始实施, 年度报告理事会忙于为政府就欧盟
公司法指令与本国法律的协调进行政策建言, 同时梳理其前任三方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 “可考虑的观点”, 无暇应对日益变化的经济生活对传统会计方法的挑战。从内因来看, 由于年度报告理事会采取一致同意的议事规则, 因此任何一方如果不同意一项会计规则, 都可以导致该规则无法出台, 实践中, 雇主团体常常利用这一点来挫败理事会改进企业会计行为的努力。这方面最典型的一个例子是1990年企业界与年度报告理事会在商誉摊销问题上的冲突。理事会1987年颁布的会计指南要求企业将可辨认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然而, 1990年底荷兰最大的两家出版公司宣布, 他们将1989年冲销的商誉以 “出版权” 的名目重新列入1990的资产负债表, 并相应调增上年度净利润。理事会无力对抗企业界的公开挑战, 只好草拟了一个不表明任何态度的讨论备忘录, 私下征求一些会计学者的意见。由于学者们(大多数同时也是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之间也存在很大分歧, 理事会也只能不了了之。
近年来, 年度报告理事会的工作主要是对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的准则进行筛选, 将可适用于荷兰的国际会计准则定期汇编发布,供荷兰企业采用。
(三) 会计法院对会计争议的裁决
依据1970《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法案》, 阿姆斯特丹中级法院设立了企业合议庭对有关公司年度报告的争议进行裁决。它又称为会计法院,由三名法官和两名经济或商业方面的专家组成, 无陪审团, 也不公开审理, 但是判决结果以及相关案卷可以对外公开。与公司财务报表有利害关系之人(如股东、债权人、公司雇员等)可以就财务报告不符法律规定之处提出诉讼, 要求改正相关的财务报告。 会计案件的诉讼客体是企业有争议的会计处理或者财务报告披露行为, 不涉及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不服会计法院对会计争议裁决, 可以上诉至海牙的荷兰最高法院。
会计法院自1977年开始受理有关会计争议, 至1992年止的十五年间, 共受理了46件企业财务报表争议, 涉及到合并报表的范围、期货合同等金融资产的报表反映、重置成本计算方法的报表揭示、无投票权股权投资的计价基准、通货膨胀条件下或有负债的准备、重估增值的递延税款的会计处理、持有收益的确认等诸多方面。[vi]这些争议中, 有相当一部分是会计上悬而未决的问题。尽管会计界对此有不同看法, 会计法院仍然依据民法典的原则性规定(即 “可靠判断”、 “洞察”等标准), 对有关当事人会计处理的违法与否进行裁决, 实际上确定了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
实践中, 会计争议大多是由致力于改进公司信息披露的压力团体诉诸于法庭的。[vii]其他利害关系人, 如股东、债权人, 由于诉讼成本以及时间的限制(一个案件通常需要2-4年), 从未积极介入这一司法过程。八十年代以来压力团体对会计问题的热情减退, 导致会计法院的案源剧减。近年来, 由于无案可审, 会计法院在
会计法的实施方面几乎不再有任何作为。荷兰理论界与实务界均认为会计法院实际上已经消亡。[vi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