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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法律挑战

  当前,由于某种原因,有些信箱成为公用信箱,使用该类信箱的非注册用户,则无权要求获得法律上的保护。对开放自己的E-mail信箱者,无异于等于放弃自己的权利。当然,电脑“黑客”的侵袭或恶意的发送匿名E-mail则另当别论。
  2.对内容有异议的E-mail
   E-mail的内容,亦是在诉讼中不易认定的部分。在确定了收发件人后,就要对E-mail的内容进行审查,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手书的信件,有“原件”与“复印件”之分,不易做假。因而E-mail中,似乎已无“原件”与“复印件”之分,因E-mail的内容是必须借助于计算机为载体才能呈现,离开了这一载体,即为电脑打印件。故以审查书证的传统审查方法进行审查,在此已不可行。因对这类证据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其是否为原件,是否有本人签字,是否盖有公章。对境外的函件还需有公证、认证。
  但对E-mail来说,所有这些审查方法均不可行,因E-mail的传输方式已决定了E-mail不具备上述特点。如仍以该种方法审查E-mail,无异于将E-mail排除在证据之外。当然,对于一般人员来说,直接在Internet mail的收件箱中删改纯E-mail信件亦非易事,因收件箱中的E-mail是只读文件,拒绝删改。其另存方式也只是改变文件的位置,文件的属性并未改变,仍是.eml文件。从外观上看,纯E-mail信件的信头上均带有收发件人、收发件人的网址、收发件时间等详细资料。故对这类文件只要上述信息清楚,以笔者见,可以作为证据认定,如还有疑问,可要求当事人将E-mail“转发”至承办人指定的计算机上或干脆通过“连机”、“共享”的方式直接到举证人的计算机上查阅原始信息(虽目前法院在设备上尚不能满足)。可能发生的删改一般是随E-mail以“插入”“附件”方式发送的MIME非文本文件,如Word、Excel、gif、mpg文件乃至声音、影像等多媒体文件,因该类文件的打开是在相应的编辑软件下进行,故可以删改。该类文件的电脑打印件,与普通电脑打印出的文件无异。故仅凭打印件很难起到证据的作用。
  此外,另有一类E-mail是被收发件人从其电脑中永远删除了,并据此否认收发过E-mail。对此类情况目前尚无较好的办法。从技术上讲,已可以做到将所有“网上信息”搜集起来并永久保存,在必要时,通过检索使其还原。如该方法被用于司法实践,将给审判工作带来极大便利。
  http://www.infoweb.com.cn/ciw/814/d0201.htm 
   主持人手记:目前,虽然我国尚无规范Internet、E-mail的法规,Internet的普及程度亦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比,司法机关的设备尚无法满足审理此类纠纷的物质需要。但是,Internet、E-mail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却已实实在在地摆在了我们的面前。电子证据的法规与其他法规相比,需要电子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多,这就给立法、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外的Internet的发展和普及,已使国外有了相对完善的计算机法律。因此我们应借鉴国外计算机法律,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助专业人士的帮助,来制定并完善我国的电子证据法律。电子证据法律必将成为网络时代的又一护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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