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成立的行政行为必然具有构成要件效力,对其他行政机关之行政行为及法院之判决自然产生拘束效力,当然效力的具备是就已作出的行政行为本身而言的,法律赋予其特定的效用相对人于其他行政机关和法院就有一定适用之义务,不履行该义务同样会产生法律上的责任。
① 本文所讨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指行政法律行为,因为行政法律行为与行政行为效力是相互关联不可分割的概念,单就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效力而言,讨论行政法律行为对行政实践更具指导意义,行政法律行为会引起行政相对人在法律上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消灭而行政事实行为的本身并不具有明确的法律关系内容,其效力的成立条件也不确定,当然就更谈不上如何去拘束其他行政机关、法院的实际工作,所以本文将具体行政行为限定于法律行为是符合设定行政行为构成要件效力的目的的。
① [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版,第269页。
② 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在申请木材运输证时,应当提交卫生部门颁发的检疫证明等有关文件,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准颁发运输证。
③ 本文所指之行政行为一般指具体行政行为,因具体行政行为与效力是相互关联依存不可分割的概念。就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效力而言,讨论具体行政行为对实践更具有指导意义。而就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立法部分即行政法规与规章,其效力大致与法律法规效力相似,一般指行政立法在什么时间,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具有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约束力和对于法院的适用力。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对时效力、对人效力和对地效力,应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的各自情况决定。至于对法院的适用力,还须根据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作出具体的分析。
④ 参见张根大:《论法律效力》,《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
⑤ 如陈世荣:《法律效力论》,《法学研究》1994年第4;刘莘:《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初探》,《中国法学》第5期。
① 该法律规范应包括行政规章,地方性法律规范、自治条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② 参见 叶必丰:《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
③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5页。
④ 叶必丰:《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
① [日]杉村敏正:《论行政处分之公定力》,载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础理论》,台湾三民书店书局1988年版,第178页。
② 参见张尚骜编:《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1989年版,第153页;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86页。
③ [德]平特纳:《德国普通行政法》,朱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9页。
④ 行政机关无法适用一个没有稳定性结果和定论的行政行为。
① 参见周荣炽,胡劲松:《行政行为拘束力》,《江汉论坛》1998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