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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具体行政行为之构成要件效力

  二、构成要件效力之羁束内容
  区分效力不同种类的目的是为了突出行政行为构成要件效力的特殊效用,而且该特殊效用的成就存在着一定的羁束范围,而非泛指行政行为的任何内容。以下为笔者概括之羁束内容:
  1.行政行为的认定事实。  行政行为确认的事实必须是行政机关经过法定程序所核实的真实情况,且须经终局审定的具有稳定的合法的特征。行政行为为立于法规之下的行为,故其内容所适之法不仅指成文法且兼指习惯法。其他行政机关在做出相关行政行为或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不得再就该事实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而应据此事实为成立行政行为或行政案件判决的既定内容。此类事实即指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包括事前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相互权利、义务状况),认定的事实情况应于行政行为的主体部分加以详细说明。
  2.行政行为的主文。主文即为行政行为的结论,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构成要件效力应以主文所标识、认定的内容为标准,除了外在客观表象具有直接拘束效力的行政行为之外,得就主文所确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为依据,并以主文所载明的权利、义务内容及标的物的状况,为判断后续行政行为是否有效成立的标准。因而主文即行政行为的结论成就了行政行为的拘束效用,所以承认行政行为结论具备构成要件效力,可以促使前续行政行为能够得到全面的认可和适用。
  3.行政行为之作出理由。  “作出理由”是行政行为产生、成立的前提条件,无论是主动抑或依申请而做出的行政行为都须经过调查和说明理由两个步骤,因而“作出理由”便成为促成行政行为有效的坚实保障。在许多行政行为中,仅仅从言简意略的行政行为的主文出发是无法了解行为的形成过程以及行政行为的组成内容,也就无法更好的延续行政行为的拘束效力,因此把行政行为做出的理由纳入羁束内容之内,可以帮助其他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及法院理解原行政机关做出该行政行为的主观动机和目的。
  4.行政行为适用之法律法规。  适用法律法规是行政行为所必须遵守的,因为有效的行政行为必是合法的行政行为,只有合法的行政行为才具备被适用的能力,因而法律法规的内容构建了行政行为成立的框架,规制了行为成立的时间、方式等条件,体现了行政法治原则要求。所以,前续行政行为在对事实的认定之后,将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也归为构成要件效力内容的范围内,当其他行政机关、法院就同一或相关事实做出行政行为或判决时,应当以前续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行政法律法规作为本案的参照或直接加以援引。
  然而,对构成要件效力的羁束范围的阐述并非局限于对行政行为效力组成部分的简单概括,而是为了进一步证明该羁束内容具备成立构成要件效力因素的缘由。构成要件效力的本质在于确定该行为具有创设实体权利、义务的效果,如其行政行为内容认定的权利、义务存在或不存在,与事实相符合,那么这种行政行为就具有证实既存行政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效果,即使该行为内容认定的权利、义务存在与不存在,与事实不符,也同样会起到拘束其他行政机关、法院、行政相对人的效果。①因为行政行为依据行政法律、法规做出对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状态的认定后,将会由于该行政行为的认定作用而发生产生改变当事人双方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结果,因此除了经行政行为内容所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状态外,没有其他的真实状态存在(针对相关事件而言)。这样,其他行政机关、法院也就只能受前续行政行为内容的拘束,而不能提出别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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