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刚从法学院毕业的法律学生显得天真和幼稚(没有任何贬义)的原因所在,他们还死死抱着那些新近获得的法律、法规的书本知识,全然不知道这些花大价钱学来的宝贵法律知识已经变成了僵死的历史知识,在法律生活中变成了没有锋刃的刀剑、没有力量的唬人纸老虎玩意。这确实是所有学习法律的人们的悲哀,这也是从事法律职业的人们的悲哀。我所见识的那些老练的律师为了对其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的处境,无不使出浑身的人际关系、策略、小伎俩,这些知识纯然是一种肉身知识,既无法传授、也无法显见。我经常听到当事人询问我们,你们跟上头关系硬不硬,每每这样的时候,我的虚无与羞愧感令我恨不得从头来过,从头做一个木匠或者瓦匠。
在当前,作为真正影响人们生活、维系全社会有序、和谐的种种社会活动中所体现的可教授的法律知识远未形成。即使一个在法律上(书本法律知识理论分析)十分明确的案子,对法院将如何判决的预测行为也很难作出。我上周刚刚接受的一个
海商法案子咨询,该案的船东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放了货,而正本提单还在卖主那呢!这样的“死”案你也不敢把话说死。而当事人十分讨厌摸棱两可的说法,希望得到十分确切的预计后果,以好决定下一步的举措。我只能告诉他当前司法中“咸鱼翻身”的例子。我自己已经碰到过三起这样“咸鱼翻身”的例子。凭我的感觉(未经过实证调查落实),当前法院案子堆积如山的一个重大原因在于在于我们司法中缺乏法律规则及其预测性,如果有可预测的规则,很多案子实际上在律师那就可以止步不前的,可我们都把它们统统扔进了法院。这造成了进一步恶性循环:法院只想结案,把案子解决掉,至于是不是按讲规则的方式,忙乱了头的法院已经顾不上了。
这一切的现实情景使我想起15世纪一个英格兰律师对法官发的牢骚:“您得告诉我究竟什么是法律,否则我没法办案子了。”。受苦的的确只是律师,法官、检察官该吃香的喝辣的照吃照喝不误。他们不知道以非法的形式实施法律、以非正义的方式实现正义,已经使实施法律与实现正义变得矛盾、可笑、失去了正当性道义基础。他们更不知道,法官、检察官的非法行为实质上在取消这一职业,挖这一职业的墙角,使我们立身之本的比较知识优势荡然无存。我们不单单是在丧失对这个职业的庄严感、崇高感,更是在慢慢地失掉生计!
读者恐怕已经意识到我前面两篇文章呼之欲出的结论:对于维系法律这个职业的存在,法官与检察官承担更重大的职责。说这样的话并不是对律师以及法学院的教授的工作意义的任何贬损,而只是道出了实情。的的确确,司法活动尽管表面上看是整个法律实践活动中必不可少的执法环节,但实际上主宰了法律的整个外在面貌,我曾在《论判例法的经验主义方法论基础》中明确指出:人们是通过司法来管窥法律的,法律的形象也是通过司法活动造就的;文本上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像我们想象中那样提供法律的确定性,法律的确定性要通过司法行为的前后连贯性表现出来的,法律实质上需要用行为主义的术语来处理。
在中国,近几年对司法问题的关注其热切程度可说是前所未有,但有一个令人遗憾的错漏,即,少有将司法问题(或法治问题)与法律职业本身的存废相关联的讨论。那些不涉及这一问题的宏论高谈在我听来总有些隔靴搔痒之感。我清楚地理解到英格兰普通法的成长历史与该国法律职业的兴起壮大是密不可分的。有人甚至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