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公安部在第一次全国预审工作会议的基础上,根据第六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决议,在全国各级公安机关统一建立了独立的预审业务部门,1965年公安部召开第二次全国预审工作
① 张宜伯主编 《预审学》[M] 四川 成都 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24-25页
会议,提出了“不枉不纵”的工作方针,随之而来的十年“文化大革命”预审制度随“公检法”机关一道被砸烂,1979年公安部根据《
刑法》、《
刑事诉讼法》修订了《预审工作规则》重新确立了预审制度,并以预审与侦察分设的模式一直存续到近年的侦审合并。
无论是新中国建立前还是新中国建立后,作为“预审”一词所代表的中国式的司法制度,其具体的内涵均未得到详尽和明确的解释——尤其是立法解释,抛开建国前不说,从1979年和1997年修订后的《
刑事诉讼法》来看除了在法条中象征性地提到预审一词以外(1979年
刑事诉讼法仅于第
三条提到一次,1997年
刑事诉讼法分别在第
三条、第
90条提到两次),对预审并无其他的解释。如预审的性质、预审与侦察的关系、预审主体、预审的客体、预审活动的内容等等都未得到很好的解释。理论界对此也没能形成一个共识,就预审的概念也是各执其说,众说纷纭。有学者就此总结出了近三十种有关预审的概念。②
从实践工作来说,预审与侦察的分设必须是预审要有明显的区别于侦察的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笔者曾在教学中这样向学生解释:“侦察重在破案,预审重在定案”,但是仔细想想“破案、定案为什么不能由一个部门来完成?”又将预审一词解构为:
预审——审理——整理(案卷材料、)
预 审——审讯
先 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