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非行改化是一个
宪法问题。可能使我们不得不关注一下
宪法关于法院的审判权的所有
条文。126条之外,12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
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128条
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
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表面上看,
宪法126条好像与其他国家类似的条款差
不多,为司法权的独立生存提供了足够大的空间,可是与127条、128条前后照应,便会发现实
际上徒具其名。不客气地说,作为一个
宪法问题,法院的非行政化最先面对的是对现行
宪法有
关规定的挑战。如果我们不自欺欺人,我们悲哀地发觉,法院的行政化才是“合宪”的;最高
人民法院为什么要监督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为什么要监督下级人民法院?有什么理由
证明高层级的人民法院比低层级的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表现的更高明呢?再说,怎样监督?
另外,为什么法院要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又负什么责呢?沿着这种质疑的逻辑,126条也似
乎不再让人觉得不再那样神圣不可侵犯。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审判权的行使,
这三者之外的社会力量呢?众所周知,我们是存在这三者之外的社会力量的。
法院的非行化是一个
宪法问题,并不止表现在对
宪法条文可能的怀疑态度方面。它或许蕴含
着更深刻的含义。现代国家的要义之一是统一的民族国家的存在,它不否认各个地方利益的存
在,但反对地方保守主义、地方割据的一切意图和行为。客观地说,我们国家的精英们一百多
年来,一直在为建立一个统一的富强的国家,为谋求可以令我们自豪的经济繁荣而努力着,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