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治安, 联防队员的任务是协助公安机关的工作,他们是无权独立办案的。但是由于
派出所的警力不足,顾此失彼,往往造成治安联防队员违法办案。由于这些人员接受的正规培
训很少,甚至没有,法律意识, 政策水平低下公安业务知识贫乏,在办理具体的案件过程中,
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而在人民群众的心目中,却总是会把矛头指向派出所。
2. 在工作的安排上,派出所缺乏自主权。在这里,所谓的“自主权”不是指任意发
挥,主要指基层派出所的日常工作,往往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比如,连续不断的“专项斗
争”和“专项治理”,打乱了派出所的工作计划,为了完成上级机关下达的任务和指标,不得
不挤用基础工作的时间和警力,影响了日常工作的开展。在此不能信口雌黄,很多方面在法学
界本身就尚存争议。比如说“严打”(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要旨就是法
律的权威性。而“严打”,必然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更何况有“严打”,必然对应有“宽打”
或是“松打”,执法的不稳定性,在短时间内似乎卓有成效,但从根本上或是从长远考虑,则
是有违法治的连贯,损害法律的至高无上性。
3. 社会上对公安的职责范围的认识存在误区。
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上的,社会分工理念的提出源于对效率最大
化的追求。公安工作当中,同样需要的是各司其职,协同作战,任何工作都不是面面俱到的。
“有危难找民警”是老百姓不成文的规矩。公安部门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其职权范
围是法律, 法规明文规定的,而且只能在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排解纠纷。职权范围内的不作
为是违法,职权范围外的作为也是违法。比如,现在涉及到民工的“劳资纠纷”特别多,而民
工却往往把求教之手伸向派出所。按规定,类似的经济纠纷应由劳动部门或是法院依法处理,
我们的民警只能是爱莫能助,可总是会面对怀疑的目光,以为是推诿和歧视。
效率的提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中国,很多问题既有个人主观上认识的不足,又
与体制的不完善有很大的关系,我们寄希望于工作效率的提高,正如我们憧憬改革,变革落后
的, 不适合市场经济的制度和思想。小平同志说“改革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从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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