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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与电子公告服务有关的行政法规、规章的分析

  我们可以从《规定》第五条和第七条找到证据: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第七条 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前面已经说过,《规定》第八条表明政府对开办电子公告服务是普遍限制的,开办服务必须申请许可或备案,而《规定》全文中有关申请许可或备案的主体只提及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而没有提及其它主体,这便意味着,要开办电子公告服务,首先要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许可或备案。北京大学民间的“一塌糊涂”BBS(http://www.ytht.net)是一个非经营性的BBS,它要合法的存在,管理者首先要到电信管理机关进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同时再另行对电子公告服务备案。门户网站网易(http://www.163.com)属于经营性网站,它的招牌栏目“虚拟社区”实际上是一个功能强大的BBS,建设一个好的社区是网易的商业模式15之一,所以这个BBS则要申请经营许可证了。
  所以,《规定》的第六条才会有如下的行文:
  第六条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当然,根据《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属于增殖电信业务16。因此,作为特殊的电子公告服务,还必须遵守《条例》对于增殖电信业务的规定。当然,《条例》与《办法》主要是对经营性业务的规范,开办非经营性的电子公告业务,主要就应当符合以上的条件了。
  如果探讨一下非经营性电子公告服务备案的性质,《规定》明确告诉人们,如果不备案,开设电子公告服务属于非法,而去行政机关是否一定能够得到备案,取得合法的身份呢?《规定》第六条规定了四项设立电子公告服务的条件,如果试图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的机构不符合以上的条件17,按照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进行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可见,这种备案便具有了申请/审查的意义,而且备案机关按照《办法》23条等的规定,有权力对备案的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施加行政处罚18,在处罚权上备案机关与许可机关也并没有太大的差别。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所谓的备案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备案,而是具有了浓厚的申请行政许可的意味。
  因此,《规定》的第二部分可以看作是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行政许可制度。而这套行政许可制度又是同《条例》、《办法》相结合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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