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还有的拨号上网用户使用上网卡或者别的不需开户登记的账号上网,在这种情况下,通过IP地址很难找到用户,但是用户拨号时所用的电话线或其它线路的号码却仍然会被ISP记录,人们可以通过ISP查到用户的电话号码,最终,仍然可以查到发布信息的用户是谁。
用户有没有办法不让别人知道他是谁呢?几乎没有,用户只能做到不让某些人知道他是谁,例如国家安全部对一个用户有某种好感,而那个人却并不喜欢这种好感,他可以通过设在外国的代理服务器(CLIENT PROXY SERVER)上网发布信息,这样由于代理服务器位于国外,国家安全部没有办法对它采取一些措施,也就无法获得信息了。这是我所知道的唯一的隐藏自己的方案,它所采用的实质是政治手段,因为从纯技术角度来说,人们是无法隐藏自己在网上的活动的。这是包交换,TCP/IP协议所决定的,就好像男人和女人生来就有的无法改变的基因一般。
说到这里,我们就会发现,曾经流行过的在网上“没有人知道对方是一条狗”纯粹是瞎扯,有权限的人可以知道上网的人的一切。
网络聊天室虽然在表现形式和使用目的上与BBS有所不同,用户发布的信息只能被少数人知悉8,而且目前还没有聊天室的所有者会保存用户聊天的信息9,但是从技术本质上来说,两者所采用的网络协议是相同的,所以如果聊天室的管理者认为有必要,他们同样可以获取一个发言者的信息。
笔者用将近3000字叙述这些枯燥的技术知识的原因是:中国的行政机关在2000年下半年颁布的一系列有关互联网的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的技术依据便是笔者以上所提到的内容。正是基于以上的技术特点,行政机关才有可能对电子公告服务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尤其是对发布信息的个人的管理。我们如果不了解背后的这些技术背景,是无法真正理解这些行政法规、规章。
二 对相关的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颁布的与电子公告服务有关的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主要有以下三部:
1, 2000年9月25日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
2, 2000年9月25日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3, 2000年11月6日由信息产业部颁布的部门规章《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是对电子公告服务的直接规范,
《办法》相对于前者是一个更加根本性的法规,前者可以看作是后者的一个特别法10。我们讨论的重点是《规定》,同时仍然会大量涉及到其它的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第一条至第四条。总则,阐述了制定《规定》的目的与《规定》所规范的业务的范围,同时要求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和用户遵守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第五条至第八条。开设电子公告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与必需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