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议定书未能设立国际基金。国际基金“首先可以在责任人本身无力承担或找不到责任人时给予受害人补充赔偿;其次能以生产废物的工业企业交纳基金费用的方式实现‘污染者负担原则’;最后能在紧急情况下和消除污染阶段提供快捷的补偿。”[56] 议定书草案中第8条曾提出设立国际基金的构想[57],但最终因为对于设立必要性、资金来源、结构、管理等在缔约方间存在巨大分歧而决定不在议定书中具体规定。[58]
此外,议定书在责任者的“共同责任”、非法运输者的严格责任、议定书与其他相关责任与赔偿条约协定间的关系等问题上也有一些漏洞或需要解释澄清之处。[59]议定书并没能全面解决缔约国间废物越境转移的国际责任问题,尤其是国家责任问题。
《巴塞尔公约》为其缔约国规定了一系列与废物越境转移和处置相关的义务,根据国际习惯法和一般国际法原则,一旦缔约国的行为或可归因于该缔约国的行为违背了《巴塞尔公约》为其设定的国际义务,则构成该缔约国的不当行为,该缔约国应对其国际不当行为负国家责任。由于缔约国违背《巴塞尔公约》中义务的不当行为而使别国或国际公共领域遭受环境损害或使别国国民的人身财产等遭受损失的,该缔约国应停止不当行为并进行恢复原状、赔偿、其他补偿和保证不再犯等。[60]
《巴塞尔公约》中规定的缔约国国际义务主要有:
(1)保证在符合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环境无害和有效管理下,把这类废物越境转移减至最低限度;
(2)承认并尊重国家行使其禁止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进口的权利;
(3)仅在出口国没有技术能力和必要设施以无害于环境且有效的方式处置废物或进口国需要有关废物作为再循环或回收工业的原材料时允许废物越境转移。
(4)在越境转移前必须获得进口国与过境国的事先知情同意;
(5)在有理由相信相关废物不能以无害于环境且有效的方式处理时,不允许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进出口;
(6)进口国不能以无害于环境且有效的方式处理废物时,出口国有再进口或以其他方式处理的义务;
(7)对废物非法越境转移加以刑事制裁等等。[61]
一旦缔约国违背上述公约义务,即构成国际不当行为,须为其带来的损害承担国家责任。但是这一领域仍有一些问题需加以考虑。
首先,《巴塞尔公约》不许可将危险废物与其他废物出口到南纬60度以南的区域处置。一旦缔约国违反这一规定则应构成国际不当行为,但此时没有任何国家能对此以全人类的名义提出赔偿要求,《巴塞尔公约》没有将这个权利授予公约秘书处或任何国际组织,故而一旦废物转移或处置给公共领域带来环境损害,《巴塞尔公约》本身不能解决违背义务的缔约国应向什么组织以什么方式承担国家责任。[62]
其次,生态环境损害是否应该包括在应赔偿的损害之中,如果包括又应如何量化。“生态损害是在开发资源的人所遭受的损害之外,环境本身所遭受的损害”。[63] 生态损害可能对环境有长时期大范围的严重影响,并且难以治理和量化.但在赔偿中不考虑生态损害却是明显有失公正,起到了纵容废物产生转嫁污染从中渔利的倾向.
目前,在国际实践中,国家并未严格承担违背《巴塞尔公约》义务导致的国际责任。一方面各缔约国极力将国际赔偿责任导向议定书所规定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对于国家责任则更多的是表示敬意而非勇于承担。比如,1992年德国的废物非法转移到法国、乌克兰甚至印度尼西亚,德国,虽然一直被认为是最具有环保意识的国家之一,却拒绝将这些废物运回或以无害环境的方式处置,并声明它早些时候将一批以人道主义援助为名转移到罗马尼亚的废物运回本国是 “一个例外情形”[64] 又如,1996年南京新生圩港发现韩国某公司非法转移到我国的废料,虽然历经波折最终由韩方租船退运,但已给我国造成的近六百万元的损失和费用却没有赔偿。[65] 由此可见,即使是较重视环境问题的缔约国之间,在履行《巴塞尔公约》的国际义务和承担国家责任方面也非尽如人意,更不要说更为复杂的缔约国与非缔约国间的废物转移情况了。
四、 《巴塞尔公约》缔约国与非缔约国之间废物越境转移引起的国际责任
《巴塞尔公约》及99责任和赔偿问题议定书对于缔约国与非缔约国间的废物越境转移也作了一定调整,[66]这些规定多是缔约国的义务,非缔约国享有一定的权利而不承担公约义务,这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四节第36条“为第三国规定权利之条约”是相符合的。[67] 在缔约国与非缔约国的废物越境转移中,当缔约国是出口国时,由于出口方较多受到《巴塞尔公约》和99责任和赔偿问题议定书的约束,一旦废物转移给非缔约方进口国或过境国带来环境损害,受害者可以根据公约与议定书的规定要求发出通知者或出口者承担国际赔偿责任,也可以在国家违背《巴塞尔公约》义务的情况下,请求该缔约国承担国家责任。但是,当出口国是公约的非缔约国时,由于出口国不受公约及议定书的约束,一旦废物越境转移给缔约方进口国或过境国带来损害,受害者如何获得赔偿,非缔约方出口国应否承担国际责任便成了棘手的问题。本文这个部分即着重讨论此种情形下的国际责任问题。
作为《巴塞尔公约》的非缔约国,并不意味着该国对于废物越境转移可以为所欲为而不用承担任何国际环境法上的义务与国际责任。相反,由于一系列国际习惯法和国际环境法一般原则的存在和约束,《巴塞尔公约》的非缔约国在与缔约国进行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越境转移时是要承担一定的国家责任和国际赔偿责任的。
首先,从国际习惯法上看,非缔约国在废物越境转移上承担国际义务和责任。依照国际习惯法国家有义务防止越境环境损害,而废物越境转移给它国或国际公共领域造成损害亦应包括在越境环境损害之内。一旦国家行为或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违反这一国家习惯法,造成越境环境损害,则国家应负国际责任。证明存在这一国际习惯法的证据主要有[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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