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委员会里所有的职责,我们这里所有的官员,都是在和医药产业打交道。我手下负责监督管理的药师,统统都来自医药产业界。在过去12个月中,作别医药委员会回转到产业界的,决不止我一个人。
格里芬在医药委员会中长期扮演重要角色,因此他对医药委员会在规制中的作用的看法是有说服力的,他说到:
大量的事实表明,如果不吸收产业部门的专家进入医药委员会,委员会都很难正常运作…我们不能站在敌对的立场上规制医药产业,我也反对医药委员会的资深成员、医药委员会、产业部门站在敌视立场上做出的任何行动…规制机构所扮演的角色,应当是对行将上市的药品加以审查,确证疗效后,继而批准药品上市。
类似的弗兰克·威尔斯,1977-1981年间药品安全委员会的毒理和临床试验分委员会成员,1986年10月1日就任英国医药工业协会的医学事务委员会主任。[6]下表中,对1988年英国医药委员会,医学安全性委员会(CSM)和药品审评委员会(CRM,1975年成立)的成员和医药产业部门之间个人的和非个人的利益关联,首次进行了概括总结。
这些数据从一定程度上表明了规制机构和医药产业之间密切的关联。但这并不意味着达洛普、格里芬、威尔斯,以及CSM、CRM还有医药委员会的成员就一定做出带有偏见的规制判断或决定。事实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们这样不当的行事。但规制机构和医药产业界关系走的如此紧密,而且规制机构的决定几乎绝缘于公众评判之外,这可能会增加药品规制中的利益冲突和商业偏见。[7] 这样的利益冲突和政府-企业间的“回旋之门”(revolving door)带来的可能风险,[8]是美国国会1978年通过《政府伦理法案》(Ethics in Government Act)的主要动因。这部法案禁止包括FDA在内的美国联邦政府雇员,离职两年内不得进入其所规制的产业供职。[9]
7、英国药品规制政策中的争论和退却
在1970年代,医药产业还通过与规制机构的密切联系乃至咨询合作,通过临床试验证书和产品许可资料的报批,来试图对健康和社会保障部及其药品安全委员会的规制措施施加战略影响。[10]但规制机构在发放临床试验证书之前,要求报送越来越详尽繁复的临床前资料。在1971年,71%的临床试验申请,不需要增补材料就可以获得临床试验证书,但到了1977年这个比率下降到了三分之一。有资料表明英国新药临床前试验时间是其他西方主要国家的四倍。临床试验证书的年批准数量从1972年的170件下降到了1980年的87件。据产业界人士的说法,许多公司都将药品临床研究转移到了海外其他国家进行。
然而,无论是这些控制措施还是药品不良反应的黄卡报告制度,都没能防止帝国化学公司(ICI)的β-受体阻断剂心得宁(practolol)严重不良反应的发生,数千名患者身受其害,这是当时英国记录在案的最严重的一起药害,这致使药品规制机构更加认真更加小心翼翼的进行审查,此后的一个时期,药品规制机构的主要任务不再是非规制化,而是如何更为有效的对药品安全性加以规制。
在1975年,英国成立了以埃里克·斯戈文为主席的药品审评委员会(CRM),遵照欧洲经济共同体(EEC)的指令,它要根据已有的许可标准在1990年5月之前对所有药品进行再评价。这项任务包括对36000种药品的“许可权利”(licences of right)进行审查,还包括对4000种专有处方药的审查,这4000种药品在英国1968年药品法出台之前上市,药品法出台之后依然在市场上销售,且没有经受任何独立的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资料审查。这项行动会对现有的许可证做出限定乃至撤销,因而受到了医药产业的普遍反对。此外,为了加速审评,卫生部决定如果药品审评委员会认为药品存在某种危害,即可忽略原有的向医药企业的咨询程序。这样的后果就是规制机构站到了医药企业的对立面。[11]有企业将卫生部告上法庭,因为对于同样治疗类别的药物,卫生部保留了其他企业的许可证,却撤回了自己企业的许可证。药品审评委员会拒绝了卫生部关于将药物按照一线药物、二线药物和备用药物分类审查的建议,但是这个案例引入了为法庭所认可的比较效果(comparative efficacy)的概念。
1974年哈罗德·威尔逊(Harold Wilson)的工党政府重新执政,大选中的政治宣言中,他们第一次提出政府来接管医药产业的动议。但实际上医药产业从未实现任何形式的国有化。事实上,1976年标志着政治大气候的变化。1972年凯恩斯主义导向的固定交换费率的瓦解,1973年原油价格的暴涨,使得政府在收支平衡方面遭遇到了一系列问题。为了维持公用费用支出,政府选择了海外借贷方案,导致了先令的严重贬值。为了缓解这一状况,1976年英国财政大臣丹尼斯·希尔利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借贷了39亿英镑。同时,政府也减少了公用事业支出,并采取了紧缩银根的经济政策。
1976年英国首相James Callaghan在工党会议上的讲话,标志着政府对凯恩斯进路的摒弃:
面对萧条我们习惯于通过减少税收和增加政府支出,来增加就业以走出萧条困境,但今天我可以坦率的告诉你,这样的认识已成过去。
工党认为必要的货币政策包括对经济的更少国家干预。1976年11月Callaghan指出:
我们要将产业界的需求放在绝对优先的地位,即使在我们的社会目标面前,也是如此…我们要保证产业部门能够盈利…我们的目标是更快的增长率和更高的生产率。
工党政府放弃了任何将医药产业国有化的设想,同时对来自产业界的对于政府过度规制的批评也做出了应答。在1970年代后期,英国医药工业协会一直在抱怨健康和社会保障部要求企业报送临床前研究资料以获得临床试验证书(Clinical trial certificates,简称CTC)的规制举措。对于这个问题,英国医药工业协会的主席在1981年说明了企业的困难:
没有哪个公司…当在销售中无法获得充分回报的时候,能负担的起越来越高昂的临床前试验费用。越来越多的公司把临床前的药物有效性研究放在了海外进行,那里的资料要求没这么多,研究成本没这么高。
具有重要意义的是,英国国家经济发展委员会的针对医药行业的“部门工作小组”(sector working party),在1976年得出结论,为了通过医药产业的发展,增加直接出口,并替代国外进口产品,使得其在英国财政收支平衡中的贡献实现最大化,健康和社会保障部应在两个月内对临床试验申请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最低限度的影响医药企业新药研究开发的进程。[12]政府还要求医学安全性委员会改进工作程序以加速临床试验证书的审批。
1979年保守党在大选中获胜,着手采取积极的货币政策,减少政府对经济的干预。1980年英国社会保障部大臣帕特里克·捷肯宣布政府打算引入临床试验豁免方案(clinical trial exemption scheme)。从1981年3月开始,申请人只要向健康和社会福利部的医药部递交一份临床前试验资料的综述即可,五周之内便可做出批准临床试验与否的决定。临床试验豁免方案得到了产业界的一致欢迎。在1981年8月医药部的高层官员宣称临床试验豁免方案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将新药的早期开发放到国外,会损害英国医药工业的活力”;规制机构事实上也接受了产业界对药品临床试验证书所需要求的看法和改革建议。[13]
对药品广告的政府规制也在减少。1975年规制机构对药品广告进行了调查,在65起不合格广告案例中,对其中的49起作了行政处理。两年之后健康和社会保障部同英国医药工业协会达成协议,协会接手负责制定药品广告政策,并对药品广告的职业守则加以修正规范。尽管英国医药工业协会从来没有实施健康和社会保障部所要求的广告内容事先审查制度,但协会事实上还是赢得了药品广告的自我规制权力。[14]
简而言之,在1970年代的早期,医药委员会和药品安全委员会在许多领域扩展了其规制职能,迫使医药企业的研究开发必须遵从新的更高的标准。这样的规制似乎促进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产业界却认为这损害了他们的商业利益。于是,政府通过自我规制的引入,通过加速医药委员会和医学安全性委员会的审评过程,来减少对医药界的监督控制,缓解产业界的焦虑和不满。
8、美国FDA的立场:中立化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的目标在于防止公众受不安全或不健康药物的侵害。而美国FDA后来的一些放松规制措施的推行,都比大洋彼岸的英国要和缓容易的多。
1974年,美国国会召开听证会,听取FDA药品局的9名官员以及2名曾在这里工作的医师的证词,这11个人都负责着或负责过处理制药公司提交的新药申请的部分事宜。听证会得出的结论就是,FDA批准新药上市的决定很少受到异议,但做出的驳回新药申请决定有时候缺乏充分的理由。当他们拒绝新药申请的时候,行政机关内部常常就出现异议。这时候有的新药申请就移送到了药品局内部的其他部门继续审查,在6个案例中,就造成了审查人员不得不在自己不熟悉的领域硬着头皮工作。这次听证会后,就促使国会对FDA进行了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一次调查。
面对形形色色的指控,FDA局长亚历山大·施密特(Alexander Schmidt),告诉国会第二天他就会组织调查组对此进行详查。1975年他进行了大范围的调查。1975年10月的调查报告中,报告没有不合适的药品批准;药品审评中不存在固有的先见;FDA没有接受产业部门的捐赠;审评人员没有迫于压力或惩罚而被迫批准新药;也不存在任何专断的驳回新药申请的情况。施密特承认许多公务人员可能做出过不起当的决定,但他指出这些事例反映出来的只是“行政和个人的缺失,并不影响整个药品审评过程的纯洁性”。[15]
国会成立了一个新药规制审查小组(Review Panel on New Drug Regulation)对FDA的这份自查报告加以核查,1976年5月审查小组发现这份报告无法令人满意:
…审查小组发现FDA局长得出的总体结论是有利于FDA自身的,而且从他提供的证据中无法导出所说的结论。这份报告中对FDA的行为给予了宽泛的肯定,但却没有有力的证据为基础来支持这些陈述。事实上,报告并没能对所指控的问题做出简要的回答,甚至对许多问题都只字未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