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喜的是,近几年来,通过地方自治建立与确保民主这一做法,在一些农村已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村民自治不仅在于使该地区人民获得一种自治的权利,而且还在于使全体居民获得一种通过自治组织的方式来获得和实现其共同利益的社会经验,在公民的亲身参与与实践中,它不仅能培育人民的“自由精神”和显示“自由人民的力量所在”(托克维尔语)而且,思想的启蒙和权利意识的提高,又为真正培养人民主权观念、公民观念、主人观念获得了实实在在的经验。通过自治的实践和体验,人民真正懂得,国家是我们的国家而非某一个人的家,我们可以通过社会契约和结盟的方式----来建立一个保障每个人的权益政治共同体,在建立这个共同体时,人们是平等的,权力是来源于老百姓的授权,权利高于权力,政治权利是为了人民的利益建立的,官员“是人民的公仆,除非是基于大多数人的参与和同意,否则该共同体就不能自行决定和行使其权力。
可以相信,地方自治作为一个国家的民主制度的基础,已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共识,中国努力推行的村民自治必将为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按这样的理路走下去,乡土社会的法治---一个人人参与和亲合的法治,一个人人遵守的规则,必将到来和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体制的改革,国家契约观念的形成,法律就不会是疏离于我们太远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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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的写作得到了香港法律教育信托基金的支持,本人曾是2001年香港法律教育信托基金支助的访港学者,在此表示感谢。
* 田成有,男,1965年生,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云南省跨世纪学术带头人。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3页
[2] 《列宁选集》第4卷,第48页
[3]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33页
[4] [日] 川岛武宣《现代化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页。
[5] 个人权利之所以不能被中国社会接纳,是因为与中国社会的传统观念严重抵触。中国传统社会中,强调的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要求人人主动地尽责任,尽义务,忠君上,爱臣民,孝父母 ,爱子女,权利不是靠自己的强调和争取,而是在对他人尽义务时获得。所以,中国人的生存法则是要听当官的话,不能冒犯上面。
[6] [英]M·J·C·维尔著《宪政与分权》,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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