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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撤诉制度的浅析与完善

  > >   三、维护民事诉讼处分原则,削弱国家干预
  > >  (一)我国的民事诉讼处分原则与国家干预的错位纠葛
  > >   民事诉讼是为了解决平等主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衍生的,因而处理民事诉讼各项权利的权利仍然是当事人的私权利,当事人依法有处分权。在实行高度市场经济的西方国家和地区,处分原则一般是指“当事人有权决定诉讼的开始、诉讼的对象及终了诉讼的诉讼原则”11)。而在我国,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它与国家干预紧密相连,实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12)。反映在撤诉权的行使上,与国家干预不可分之处在于“撤诉这项权利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必须以不损坏国家、社会、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为衡量标准。”13)
  > >   可以看出,我国在撤诉权行使上的处分原则与国家干预并行,在诉讼理念上很大程度仍没有摆脱前苏联模式的移植改版的深远影响,撤诉当事人处分权效力疲软。当事人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撤诉,这使得当事人行使撤诉权没有具体标准,约束其撤诉权的利爪却在法院,当事人撤诉权名存实亡。“用上述的弹性标准来衡量单纯的程序问题的撤诉,为法院恣意专断开了方便之门。”14)
  > >  (二)质疑“撤诉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 >   下面谨就撤诉是否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分析。本人认为,撤诉存在损害对方当事人和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可能性。以为应诉人一旦涉入诉讼,多少会在财产上、时间上或精神上有所损失,为了弥补应诉人的实际损失,前文已经作了修订法律条文的设想,在此不累述。但存在质疑之处是:除对方当事人以外,撤诉后果怎么会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利益的可能性?其实,撤诉的法律后果相当于未诉,其本身不存在不合法的因素;“如果说撤诉不合法,则可以合乎逻辑地推出原稿不起诉就违法。”15)
  > >   看一简单的案例:“我国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我国一法院诉外国一公司追索货款,在法院与原告均获知被告的财产状况趋向恶化时,原告撤诉就会损害国家利益,故法院不会准予原告撤诉。”16)此例中我们明显看出,法院扮演了政府的角色。在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国家的正当干预是通过政府的相关部门去实现的。依法治原则,再退一步说,如果上述案例中申请撤诉者违反经济上的行政规范,则由民事法庭提出建议由相关的行政机关处理,对于类似案件,严重到有犯罪嫌疑的,则由其提出司法建议由检察机关等有权机关处理。同样,设想一下,如果在上述案例中“当事人已经想通过和解或其他途径来终止诉讼,法院却说因为本案包含重要的法律问题需要解决,这是不允许的。”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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