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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探举证责任倒置与推定的关系

  如上所述,由过错推定及严格责任原则所致的视为过错的情形,因为它们都是在承认加害人过错的基础上再确认责任的存在,在诉讼中一定程度上都要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二者在被告负责举证的具体内容上不同以及法律推定的直接性上也有差异。在严格责任中,法律对过错的认定是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即使被告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这种认定与其实际的主观态度不符,也不能改变这种认定,被告只能证明损害的发生是由于难以归咎于他的过错所造成的为免责请求的依据。而推定过错中,法律对过错的认定则没有如此直接,它可能因相反证据的存在而被证伪或推翻,被告只要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便可以推翻法律的带“除外”的推定,而不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就二者产生的责任来说,严格责任原则基础上的侵权责任比起推定过错基础上的侵权责任,在加重加害人的责任上更为严格,体现在举证责任上,即前者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倒置的内容更多,负担更重。
  再次,对无过错责任是否作为一个归责原则存在争议,但大多数学者认为这是当代民事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不可忽略的原则,是为修正过错责任原则而产生的,在社会化大生产的迅速发展,尤其是危险工业的兴起,随时都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如果墨守过错原则,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补偿。从19世纪到20世纪以来,某些资本主义国家在工人劳动者的强烈要求下,在立法上出现了“无过错责任”的规定。因高度危险活动对人或财产造成的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的规定,无论是在英美法还是在大陆法中都开始出现,如德国民法典中对工作物所有人的责任规定为无过失责任,在法典公布后所在地作的修改及特别法中无过失责任在危险责任领域被广泛应用,日本法也规定了多种无过错责任的情形,英美法确认的无过失责任种类主要有:航空器致害责任(1949年民航法)原子能责任(1965年原子能装置法);土地使用人责任(土地上堆放物品逃逸致害他人的责任);美国法最显著的是创造了产品责任的无过失责任的判例。 对此,在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无过失责任的侵权责任承担的举证责任倒置问题,体现在原告无须就损害后果的造成被告是否存在过错举证,它将损害系被害人的故意所致的举证责任以否定的形式加之于被告身上。
  综上所述,在侵权行为法中,对于特殊侵权责任的证明,即在过错推定及责任推定的过程中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1)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其受害人过错的证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2)适用无过错责任,对其损害是受害人故意所致的证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3)在严格责任中,适用因果关系推定时,对否定其推定的证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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