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选举出来村委会以后,虽然说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这次选举结果是否有效,但由于村长任命证书,由上级政权颁发给的,一张证书,两个印章,一个是乡政府的,另一个是县民政局,相当于村里选举,镇里任命,县民政局认可,因而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确认并不重要,主要的是上级发不发给证书,如果上级不发,那么确认有效也无用。
五.
村长、村支书由上级任命,现在村长改由选举产生,但又缺乏一定的监督,这都降低了村民对村干部的信任,村民无奈之下对村干部一般都采取很淡然的态度,既不表示不服气,又不大加以理睬,村干部的亲和力和凝聚力都在下降。在投票选举中,很少采用公众大会的形式,让大家都去一个固定的地点去投票,这种情况很少。在多数地方,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着流动票箱逐家逐户地投票,监票人站在外面,村民在屋里填写选票,出来投入票箱,也不发选民证了,因为村里人都很熟,你家有几个成年人,有几张选票,监票人都认得清清楚楚。
这种情况下,很难搞竞选,候选人一般不作演讲,全村的人都很熟悉,哪个候选人有什么优点缺点,有什么成绩,大家肚子里也非常清楚,你再怎么吹嘘自己也没用,反而有可能会引起反感。但有时候,村民选举委员会用村里喇叭作宣传,对各候选人作一简要介绍。
但有些地方搞竞选,在竞选中,候选人有时候会提出说,如果大家选我当村长,我出多少钱,为村里无偿修一条马路,或修一条桥。这在一些贫困的村里,尤其受到村民的欢迎。在富裕的村里,村民基本上还是持赞成态度的。但有些村民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这是一种变相的贿选,以前是将钱直接交给每个村民,一手交钱,一手交票,但现在是钱交给村民集体作交易。如果这样可以的话,那么中央是不是要请最有钱的荣毅仁当总书记,香港是不是要请最有钱的李嘉诚当行政长官?
我个人觉得这种意见是有道理的,第一,无偿出钱出资修路修桥,是一种慈善行为,而道德上的慈善行为是不应该有功利心的,是不应该图有回报的,第二,这实质上是一种买官的行为,既然是花钱买官,他肯定要赚回去,第三,这实际上已违背了我国村委会组织法中关于村民不分财产状况均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法律精神,这不仅仅只是村委会组织法的法律问题,而且还是世界各国整个选举制度的法律问题,这种情况会导致一些平民百姓最终被夺去被选举权。温州有些乡镇干部认为,村长候选人应当在经济上比较富裕,如果家里有债务,满脑子想着怎样欠债还钱,肯定干不好工作,这话虽然有些道理,但是违背了我国选举法的基本原则。
六.
村民自治在农村的展开,首先便是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有些人认为中国的革命和改革都自农村始,所以这又是一次农村包围城市的伟大战略。他们认为这是中国新一轮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但有些人对此持悲观的态度,认为农村的自治并非农民向国家积极争取过来的权利,而不懂得珍惜,这既是国家对农民的恩赐,国家就有可能收回去。
我想,这两种意见都值得思考。在温州的农村,一般人以为民主只有在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才会出现,才会进一步完善起来,但中国的情况似乎相反,在南方沿海一些比较富裕的地方,村委会选举反而比北方搞得要差一些。以前,越穷的地方越容易闹革命,现在,越穷的地方越需要民主,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我想,主要是南方的人都去经商去了,生意做得也可以,大家忙于去赚钱,那管村里什么民主不民主呢,而北方不一样,大部分人都在村里,一些很精明能干的人也呆在村里,各种矛盾和利益纠缠在一起,大家更愿意去抢着当村长,民主选举的重要性就显露出来了,所以做得就比较规范。民主,总是在社会矛盾的夹缝中前进。
经济的发展,带来南方农村的迅速城镇化,从而使得村委会管理农村的功能有所萎缩。农村里最尖锐的问题便是对土地的征用,一方面,《村民组织法》规定,农村里的重大问题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显然这属于讨论决定之列,另一方面,国家征用土地属于强制征用,村民不同意土地被征用的,在法律上也属于无效。村干部在这个问题上,容易成为众矢之的。城镇化的农村,土地不在成为村民关注的焦点,村委会虽然容易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管理方面有所发展,但农民一旦不再被束缚在土地上,就将目光转向外面广阔的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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