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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呼唤高质量涉外法律翻译作品

  (1) 原文:“约定条件”,译文:“the term of a contract”(P45, Article 111)
  (2) 原文:“工商业经营”,译文:“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operation”。(P28,Article 26)
   在(1)中“term”显然应当用复数或写成“term(s)”,因为该短语的并列成分为“contractual obligations”(合同义务),则term无使用单数形式之理由。
  (3)中“operation”为可数名词,此处被用成不可数名词,故当用其复数形式。
   此外,还有单词拼写错误,如P94“Contents”中,“Application”写成了“Aplication;”P182, Article 7, “Who has ability to discharge of debts…”中,“of”应为“the”.
   名词复数以及单词拼写之类的失误看似小可,无须大惊小怪,然事实并非如此。正如陈忠诚先生所言:“拼写错误,似乎不是什么实质性问题,因此往往更易引起粗心大意。殊不知拼写错误会给读者一种刊物不认真,研究不科学的印象,使人联想到不仅是篇目而且也联想到文章本身的质量问题。因此,对这种错误必须大惊小怪”。
   综上可见,基本语法错误也不可小觑。要避免之,一要不断加强语言修养,二要在翻译时脑勤手快,多查资料核实;三要广泛阅读原版英文法律文献,看看以英语为母语者对同一术语,同一事项如何措辞表达,比较鉴别后,“择优录取”较妥帖的译法。
   在《涉外经济法律手册》中,除了上文所列举的五类失误,即误译,译文不地道,违反译名同一律,行文不简洁,基本语法错误之外,还有诸如“shall”一词的滥用,句子之间遗漏连词,译文句法紊乱等不足之处,在此不再一一列举。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一件高质量的法律翻译作品,应当力图做到:一。语法句法正确无误,二。行文简练而不伤精确,三。恪守法律文字译名同一律,四。译文(外文或中文)用语地道,还有最重要的一点,即译文准确无歧义。此五点即为法律翻译之“信,达”标准的内涵。
  总之,法律翻译作品应以“信,达”为标准,至于“雅”,则非法律翻译所追求的目标。而要做到“信,达”,并非易事,笔者以为,一方面要求译者具有扎实过硬,毫不含糊的驾驭中英文的能力,另一方面译者务必具有广博而扎实的中外法律法学知识与严肃负责的翻译态度。这是自译者之个体素质而言,就法律翻译工作者群体素质而言,我们需要密切交流经验心得,不断探索英汉法律翻译所特有的规律,相互切磋,集思广益,取长补短,为共同推进我国法律翻译作品之质量而出一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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