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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呼唤高质量涉外法律翻译作品

  原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译文:“without or with limited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p26,Articlel7)。
  分析译文结构,既然介词without和with由or连接,则其共同宾语为“Limited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这样歧义就滋生了:将译文回译而得: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什么叫“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此处显然为一处严重误译。其实若对原文稍加改动,不难得到其正确译法为:with limited or without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可见法律翻译工作容不得半点马虎草率,要避免滋生歧义只有谨小慎微,仔细推敲。
  2、因对原文把握不准或缺乏有关法律知识而致译文相应错误。
  (1)因缺乏有关法律知识而致译文相应错误。
  原文:“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译文:“Chapter8, Application of Law in Civil Relations with Foreigners”(p50)此处对“涉外民事关系”的翻译不正确,原因可能是译者没有准确把握“涉外”一词的法律含义。
   按民法原理,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三要素,即主体,客体与内容。主体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客体”指主体之间据以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对象性事物。“内容”是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所以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也相应分为三类:主体涉外型,客体涉外型与内容涉外型。而此处译文仅译出了主体涉外型,大大缩小了原文的外延!另外,若查阅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之178条,也可准确把握”涉外民事关系之含义。或再查《汉英法律词典》亦可得到正确译文为“Civil relations with foreign elements.”
   可见,合格的法律翻译工作者务必具有较扎实的法律知识,遇有吃不准的法律术语时要多参阅工具书,切忌想当然地轻率处理,那样只能显示你是门外汉。
  (2),因对原文语法结构理解出现偏差而误译:
  原文:“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译文:“In case of a dispute over custody, if the persons stipulated above are incapable of taking such custody, the property shall be placed in the custody of a person appointed by the people'' court.”(p27,Article21)。
   原条文是关于由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该条的假定部分“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是三种并列的选择条件,其用语明确无歧义;而其译文却显得句法混乱,一头雾水。其一,若In case of与if并列,则至少应在if前加or才算明确;其二,译文中“if”后面的两个条件句似乎是为了解释前面的“dispute”,而原文却是并列的选择关系;其三,把in case of (介词短语)与if (连词)并列使用,英语中实属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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