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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公司财产权性质问题研究(8)

  一位坚持股权性质为债权的作者说,在西方公司发展的初期,股东享有所有权,但随着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彻底分离,股东的所有权就变成债权了。101实际情况是,股东的权利在法律上从来不是所有权;从世界范围内公司的状况看,两权分离(这个说法只能在经济意义上理解,或者在英美法上宽泛地使用,不能误解此“权”为法律上的严谨概念)显著的只是少数股份极分散的大股份有限公司。且不论就这些公司看股权是不是已与债权无异了,就算是,难道就能以偏概全吗?两权分离现象并没有引起法律的实质性变化,而是在同时也能容纳家族公司甚至一人公司的同一公司制度下出现的。难道一个一人公司的股东,也只能象一个债权人一样?该作者还说:“股东也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行使投票权、决策权……(这)不如说是行使劳动者当家作主管理企业的民主权利更为确切。”这个论断真是匪夷所思。
  为了说明国有企业享有的是经营权(股份公司则是经营权性质的他物权,或者说广义的经营权),有人发明了可称为“唯经营权史观”的理论。倡导者说:在罗马法上的役权和永佃权“可以说是现代经营权的古典表现”;永佃权“对现代企业经营权的确立具有深远的影响,它是所有权和他物权分离,即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在罗马社会的成功实践”;在欧洲中世纪,租佃领主土地的农民进行的是“被动性经营”,“农民以主动性经营对抗被动性经营,争取对土地的经营自主权,这些努力和斗争在经济基础上促进了封建制度的瓦解”;“资本所有权、经营权分离是现代资本主义的一般特征”。102经营权如此古老而辉煌,令人肃然起敬,似乎不敢不接受其结论。不过,这样表扬罗马人和为“经营自主权”而奋斗的中世纪农民,他们似乎担代不起。至于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两权分离作为经济现象是存在的,但这并非法律上的现象,立法者们似乎从来没有让股份公司享有过一种叫做经营权的他物权。
  很多作者的议论明显地显示出不了解法学上的基本思维方式。比如,有人说:股权“只是公司法人所有权整体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103股东与公司是不同的权利主体,因而这种说法实际上就是在讲,甲的某权是乙的某权的组成部分。由于股东常不止一人,因而这种说法又可以推导出:A的某权+B的某权+C的某权=D的某权(A、B、C是股东,D是公司)。不考虑该论点本身,光在方法上就足以算上法学上的一大发明了。还有人提出,公司法所有权并非民法上的所有权,民法上的所有权是对于个人所有权做出规定,因而不适用于公司法。104显然,作者对于法律体系中各法律之间的关系、民法的基本内容以及民法的调整方法缺乏基本的常识性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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